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《关于禁止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“”“专供”等标识的通知》(国管办〔2013〕59号)中明确规定■■■★■:“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◆◆■■、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“◆■◆★”★★“专供”等标识的物品”。
“酒◆◆★”是指在酒类商品的标签■◆■、说明书、包装、广告、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城◆★★★■★“”“专供”“内供”党政机关和军队(含拼音及其缩写、英文缩写◆■★◆◆、汉字谐音等)。
◆◆◆◆“酒”不仅撑不起面子,也显不了身份,还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,造假牟利。消费者如果发现制售“酒”违法行为,请及时进行举报投诉,市场监管部门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:“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”。
即酒类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◆★■★,不得出现利用国家机关或类似名义,宣传“◆■★★■★”★◆■★★“专供”★■◆★“内供”等内容■◆★■◆◆。
在商店◆◆■、市场★◆★◆◆、或电商平台中,存在一些打着 “专供或xxx(国家机关)”“xxx(国家机关)专用”“xxx省(市)指定接待专用产品★★◆◆■◆”“军队”★★■■■“军需”等内容的商品,这类商品主要集中在白酒、红酒等种类上■★◆。这些使用■◆◆■■“■★■◆”“专供”国家机关等标识、用语推销商品的行为,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。
为严厉打击制售“酒”“内供酒”等违法违规行为,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,净化酒类市场消费环境■◆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★■,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问题线索。具体征集说明如下★◆■:
2■◆★★◆★.“酒■◆■★■★”的酒类销售者,特别是高档酒楼酒店★◆■◆、特色餐厅■★★■◆■、主营商务宴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。